发布者:王敏|时间:2021年11月10日|13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申请人刘某于2019年5月入职某公司,约定月工资11000元。2019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公司仅按照每月7700元标准向刘某支付工资,2020年1月公司仅按照每月6000元标准向刘某支付工资。2020年1月底,公司通知刘某因疫情影响暂缓到公司上班,刘某直至离职前一直处于待岗状态,但公司未足额支付待岗工资和生活费。此外,刘某自2020年7月2日开始休产假,产假总天数128天,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每月5360元的标准向刘某支付了生育津贴。
王敏律师接受刘某的委托,代理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待岗工资差额、生活费差额、生育津贴差额等五项主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裁决如下:
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2019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6500元;
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000元;
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待岗工资差额2244.53元;
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生活费13810.92元;
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2020年7月2日至11月6日期间生育津贴差额17154.6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刘某正好在单位通知因疫情待岗期间休产假,涉及待岗工资、生活费、产假期间工资的计算等专业问题,而并非刘某原以为的简单的追讨欠薪问题。刘某原本认为只能向单位追讨欠发的2019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以及2020年1月的工资共计21500元,在向律师介绍了其遇到的情况后,律师从专业角度对刘某可主张的事项与金额进行了梳理,告知刘某除主张欠发的薪酬外,还可依法主张待岗工资差额、生活费、生育津贴差额等,在庭审中,对单位提交的答辩意见和抗辩刘某主张的证据,律师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形式要求、证据与主张的关联性等方便提出了反驳,最终为刘某成功主张各项费用合计54710.05元,较刘某咨询律师前的预期增加了3万余元,增幅达到154%。
律师建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规定了劳动者在不同时期(如产期、孕期、哺乳期)、不同情况(如待岗情况)下的权利,对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专业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所谓“术业有专攻”,每一个劳动者对劳动法律的理解通常不能达到律师的深度,难免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错失能够主张的权益。建议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把专业的事儿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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