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叡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蜀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曹xx与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家叡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7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与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18)川0106民初10837号

原告:曹xx,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xxxx

法定代表人:任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xx,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黄xx,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李xx,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叡,四川蜀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汪xx,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叡,四川蜀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成都xxx有限责任公司、任xx、任xx、石xx、黄xx、李xx、高xx、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xx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曹xx负担。

 

审 判 员 杨 x

人民陪审员 段 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干xx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