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曹xx与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10837号
原告:曹xx,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xxxx。
法定代表人:任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xx,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黄xx,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李xx,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叡,四川蜀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汪xx,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叡,四川蜀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成都xxx有限责任公司、任xx、任xx、石xx、黄xx、李xx、高xx、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xx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曹xx负担。
审 判 员 杨 x
人民陪审员 段 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