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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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x生活广场分公司、成都xx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家叡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4日|分类:商标 |7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保罗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大x投资xxxxx有限公司簇桥千xxxxxx、成都大x投资xx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8)川0107民初10741号

原告:保罗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xx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洲洛杉矶市xxx**。

法定代表人:瑞x.颜x(Raxx.Yanx),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祥,山东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x投资有限公司簇桥千xxxxx,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

负责人:周x,总经理。

被告:成都大x投资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

法定代表人:于x锐,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叡,四川蜀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大x投资有限公司簇桥千xxxxx、成都大x投资xxxxx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保罗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保罗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x

人民陪审员 薛 x

人民陪审员 尹新x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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