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律师费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侵权损害纠纷案件提出了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故此,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因诉讼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可以向侵权人主张。那么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患者是否可以要求侵权的医疗机构承担律师费用呢?答案是肯定的。
医疗损害纠纷属于侵权损害纠纷的一种,患者及其家属在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其他赔偿金的同时,由此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用也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如唐某甲、张某某等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仁济医院承担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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