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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初,法可容,罪难逃

2019年04月23日 | 发布者:王嘉瑞律师 | 点击:590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人之初,法可容,罪难逃“人之初,性本善。”我们的启蒙经典《三字经》开篇即是这六个字。法律也许正是本着对这六个字的认可之心,才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做了网开一面的规定。然而我们似乎都忽略了后面的六个字——“性相近,习相远。”有


人之初,法可容,罪难逃

 

“人之初,性本善。”我们的启蒙经典《三字经》开篇即是这六个字。法律也许正是本着对这六个字的认可之心,才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做了网开一面的规定。然而我们似乎都忽略了后面的六个字——“性相近,习相远。”有些孩子越来越远离最初善良纯真的本性,远到甚至成为杀人的“魔鬼”。

2017年12月4日,在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12510号一所学校的女生宿舍内,两名女生因小事发生冲突,一名女生将同宿舍另一名女生捅伤。据报道,捅人女生今年仅15岁,受伤女生今年16岁,且伤者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

时隔仅一周多,2017年12月12日,常宁市全峰中学校园内同样发生一起伤人致死事件,而这次更让人惊叹的是,施害者的年龄只有十三岁而已。



时至年底,短短仅半月内,就接连暴出两起严重校园暴力事件,在为两位死去的少年扼腕叹息之时,不少人开始反思究竟是什么助长了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学校在一味追求升学率,提倡所谓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同时,是否也把法制教育、生命责任教育列入这个“全面”之中呢?如果连基本的遵纪守法、尊重生命的常识与信念都没有,又何谈全面,何谈发展呢?

想想这两位死去的少年,都背负着整个家庭的期望,十几年的养育最后却换来了一个来自学校的噩耗。不少网友直呼严惩凶手,杀人偿命!然而,法律对于刑事犯罪的年龄线划定,让人感叹这无形中成了孩子肆意伤人的“保护伞”。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第一起案件中,捅人女生时年15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第二起案件中,李某亮年仅13岁,还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不仅不能如网友所说的杀人偿命以抵罪,甚至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即使刑事责任免于追究,但是民事责任依然难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致人死亡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以第一个事件为例,发生在济南,根据有关统计,山东省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012元,2016年济南市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33元,那么伤人者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大约71万元。

回顾两起校园暴力事件,本来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然而事实却是女生在宿舍打架宿管员却没有及时出现并制止,且两起事件中学生都能将管制刀具带入学校而不被发觉。学校显然没起到相应的监管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少年,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都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刚才提到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学校当然也有份!

在两起校园杀人事件中,当事学生、所在学校、当事学生家长都难逃责任。常常有人给犯错的“熊孩子”用这句话开脱:“他还只是个孩子,你别跟他计较……”今天犯错不计较,明天犯罪呢?家长又岂能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如果谨记“养不教父之过”的古训,那就不该忽视对孩子的法制教育、生命教育,要让孩子懂得生命无儿戏,尊重他人生命,意识到随年龄增长而逐渐增加的自身责任。岂能简单地把一些犯罪原因归结为“闹着玩”、“不懂事”?不知沉重的民事赔偿,能不能让我们“不懂事”的家长懂事起来,但相比起年少逝去的无价生命,这样的民事惩罚是否又显得微不足道呢?随着校园暴力、犯罪事件的上升,犯罪年龄低龄化,是时候敦促我们的立法者思考、行动起来了。我国当前立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新情况,结合借鉴他国法治文明,本着立法先行,立改废并举的原则在不断追赶时代的步伐。今日免除刑事责任,不代表明日同样可以,今天的民事责任可承受,不代表明日的民事责任不加重。所以,醒醒吧,我们的家长,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学校,趁法律对未成年人变得更加严厉起来之前。

刑事年龄的划定本是法律给予年少无知者一个回头的机会,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有些事即使法律不追究,却也无法再回头!舆论的谴责,杀人者的骂名,注定还是要跟随其一辈子。“人之初,性本善。”孩子,如果你真的善良,请不要用你冲动的双手,为自己贴上“恶人”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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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瑞律师,咨询热线:13615387581(同微信),曾长期服务于国企法务部门,积累了大量的相关经验。成为专职律师后,踏实立足于基层法律事务,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业务以及刑事辩护,现担...[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