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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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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中潜在的退货明示义务

2019-09-25
2019年09月25日 | 发布者:王嘉瑞律师 | 点击:3548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4日,某矿业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某矿业公司向某机械公司购买混凝土泵一台,设备总价32万元。合同还约定设备运行正常2天后某矿业公司向某机械公司支付11.2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4日,某矿业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某矿业公司向某机械公司购买混凝土泵一台,设备总价32万元。合同还约定设备运行正常2天后某矿业公司向某机械公司支付11.2万元、设备运转一个月内向某机械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如某矿业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每日应按拖欠款项10%向某机械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设备不符合某矿业公司要求,某机械公司应扣除30000元的设备磨损费用,将所收首付款剩余50000元返还某矿业公司等。合同签订后,某矿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8万元,2019年3月18日某机械公司将设备交付给某矿业公司,某矿业公司验收并投入使用。其后,设备正常运行2天,某矿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某机械公司支付11.2万元,一个月后也未向某机械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且未做任何说明。

承办过程

律师在接待某机械公司后,对某矿业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某矿业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24万元以及违约金。在开庭过程中,某矿业公司主张设备并不能符合其生产的要求,设备没有正常运转一个月,某机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30000元的设备磨损费用后将所收首付款剩余50000元返还某矿业公司。但是,某矿业公司却没有提出任何的证据证明设备不符合其要求,也没证据证明其曾经向某机械公司提出过退货要求。

办理结果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限某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某机械公司设备的货款24万元以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某矿业公司全部承担。后经过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由此案联想到,网上购物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已经在前几年的推广应用中逐渐深入人心,这无形中提升了卖方责任,但却不是买方任性的理由。首先,在货物交付买方后,其检验、核实等验货责任亦落入买方,如若退换,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其次,退货或换货的意思表示应明示对方,并依据合同约定与其进行沟通。如果买家自己拖拉、懈怠,仅以迟延付款等方式默示自己的意图,这明显是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负责任行为,失去的将不仅仅是胜诉的可能。所以告诫朋友们,千万不要因为怠于明示退换意图而造成不必要的违约,有权利不可任性,更不应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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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瑞律师,咨询热线:13615387581(同微信),曾长期服务于国企法务部门,积累了大量的相关经验。成为专职律师后,踏实立足于基层法律事务,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业务以及刑事辩护,现担...[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