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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XX公司、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年09月02日 | 发布者:王嘉瑞律师 | 点击:1382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上诉人某某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7)鲁092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某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7)鲁092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上诉人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鉴定费10000元由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存在增量价值98986.16元证据不足。2.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给我方造成损失,我方有权要求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处理并阐明理由,程序实体均违法不当。

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存在增量及增量价款证据充足。2.我方施工不存在过错,也没有给某某XX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某XX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上诉人某某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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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瑞律师,咨询热线:13615387581(同微信),曾长期服务于国企法务部门,积累了大量的相关经验。成为专职律师后,踏实立足于基层法律事务,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业务以及刑事辩护,现担...[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