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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苗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2020-09-02
2020年09月02日
| 发布者:王嘉瑞律师 | 点击:10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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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李X与被告苗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告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与被告苗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告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4年6月2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涉案房产,不能返还的赔偿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泰安市泰山区原有宅基地一处,后因拆迁分得回迁安置楼两套。2004年6月份,因家中老人生病急需用钱,原告将其中的一套回迁楼卖给被告,并于同年6月24日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即甲方)购买原告(即乙方)位于泰安市泰山区的回迁楼楼房一套,位置是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面积为72.5平方米,房款8.5万元。因被告不属于北上高XX村民,无权受让因旧村改造取得的回迁安置楼,故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房屋。
苗X辩称,原被告双方购房合同签订多年,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多年,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对被告不公平。另外,该房产被告已经转售给与原告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李X和李XX,本案房屋买卖的最终交易结果,没有违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属性,原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应按照有效合同处理,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X与被告苗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为证,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原告李X负担。
王嘉瑞律师,咨询热线:13615387581(同微信),曾长期服务于国企法务部门,积累了大量的相关经验。成为专职律师后,踏实立足于基层法律事务,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业务以及刑事辩护,现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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