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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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取保候审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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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需支付1816000元巨额补偿款,这位聋哑人最终选择了……

发布者:游建峰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622人看过


来源:杭州司法

家住杭州的小陆是一名聋哑人,

2001年12月与杨女士登记结婚。

最近,他遇到了一个难题……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小陆取得《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无购买能力,小陆就与其父母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小陆无资金购置此房产,其资金全部由父母筹集承担;名义上房产由小陆购置,但只有使用权,房产三证在适当时交给小陆保存,其他权利则归小陆的父母。

2002年7月小陆购买了嘉绿西苑的一套经济适用房,由小陆的父母付清了全部房款,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小陆个人。可就在2011年8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小陆夫妻将房产证变更两人共同所有。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11月,小陆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随后,杨女士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嘉绿西苑这套房产和小陆名下的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

一审法院受理后公开审理了案件,并作出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求,嘉绿西苑房产归小陆所有,但小陆须支付杨某房屋    折价补偿款1816000元。


维权之路

此时的小陆根本无力支付如此天价补偿款。无奈下,在其父母陪同下,小陆来到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小陆后,当即依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审核了小陆提供的材料,并指派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精通行政法与婚姻法律法规的游建峰律师承办。

游建峰律师接手本案后,立即安排时间会见了陆某,在陆某父母协助下详细了解了案情,以及陆某的工作收入以及生活、消费开支情况。并特别询问了陆某父母,核实了有关事实和细节。

游建峰律师着重就两方面向二审法庭阐述了上诉代理意见。

一是对小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认定问题。    游建峰律师认为,小陆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时须满足身份要件,这与在其取得该经济适用房后,与父母签订的协议并不冲突。小陆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事实上已经改变了房产的权利归属。小陆在该份协议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同意受该份协议约束。另外,调整经济适用房的依据是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以此认定小陆与其父母签订的协议无效。

二是社会公平道义问题。    通过小陆提供的材料,游建峰律师发现杨女士结婚后,一直在家没有工作。不仅对案涉房屋未投一分钱过,家庭的水、电、医药等大小开支均由小陆承担,或者由小陆的父母补助。杨女士对家庭共同财产没有任何投入和付出。但通过结婚、离婚,其就获得了180多万元的收入,有悖公平正义和社会道德。且杨女士原先在协议上也签字过,认可了小陆父母对案涉房屋的归属,后又隐瞒小陆父母变更房屋权属,显非善意。

柳暗花明

二审法院将原审法院将案涉房屋认定陆某、杨某共同所有,并支持杨某分割其中一半的主张是否得当列为审理焦点。经过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一番激烈辩论,法庭最终采纳了上诉方意见,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将小陆的父母列为本案当事人,直接分割案涉房产,损害了小陆父母的权利。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陆某须支付杨某房屋折价补偿款1816000元”的内容。

当游建峰律师将二审判决书

交给小陆及其父母后,

三人是喜极而泣,

小陆父母连声感谢法律援助律师,

感谢最终给了他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使得他们悬着一年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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