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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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步骤

作者:杨嵩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78次举报

1、继承开始的时间。

①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

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我国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②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的死亡的时间。依法院宣告或判决执行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准确认定继承开始时间的重要性。

A、能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B、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他们各自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少;

C、便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能确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④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难以确定怎么办

按我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遗产的处理和分配的步骤

(1)析产,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A、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B、债务清偿原则

a.限定清偿原则

b.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c.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d.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e.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3)遗产的分割

A、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B、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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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嵩律师执业于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对于民事侵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并且从事多年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