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了一件交通事故,该案件经过几次调解、开庭,最终我方作为侵权方未承担任何责任,且垫付的费用也判决予以返还。
A是某环卫所的员工日常负责清运某村的垃圾,正常一天清运两趟。2017年6月某天上午,A驾驶了自有的拖拉机正常清运垃圾,在运送过程与B发生碰撞,最终交警部门认定A承担次要责任,B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还发现A驾驶的拖拉机交强险期限已过。事故发生后,因A与B之间对于医疗费及后续治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B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B根据伤残结果向A主张10多万元的赔偿。A一家面对巨额赔偿,压力很大。后A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我们。在接手这个案件后,起初我们也认为因A未投保交强险,那么对于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就应由A一个人承担。通过进一步陈述,我们才知道A在环卫所上班已经好几年,且双方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发现上述线索后,我们要求A调取了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并拿出了环卫所发放的工作服。搜集了上述证据后,我们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申请追加环卫所及某政府为被告。承办法官在接到我们的申请后,安排了一次调解,因某政府声称我们与其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不认可赔偿,最终未能协商成功。在这期间,A仍在环卫所处工作,环卫所以开会名义哄骗A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在知晓上述事实后,我们尽快调整了代理方案。在法庭开庭时环卫所将该协议欲证明双方是承揽关系。对于A与环卫所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经过我方通过陈述事实,辨明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而最终被法院认可,最终认定了由某政府来承担责任。
通过办理上述案件,我们也进一步了解了在处理案件不能急躁,一定要理清各种法律关系,适当提醒自己的当事人在对方和我们取证时也应及时回避,有所判断,只有用心,认真分析,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就能不失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