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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段XX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X立即偿还所借原告人民币120,000元;2、判令被告段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王X、段XX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借款期限60天,并约定被告到期未归还本金的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利息,支付自借出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段XX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被告王X出借人民币12万元,被告王X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愿以其路虎揽胜越野车作为该笔借款的质押,到期不能还款交由原告处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X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被告段XX也推诿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理应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二被告已经严重违约,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王X、段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李XX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王X身份证复印件、王X妻子杜XX的户籍信息、结婚证、租赁合同、劳动合同作为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链接印证,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王X、段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李XX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1日,李XX与王X、段XX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XX为出借人,王X为借款人,段XX为担保人,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借款期限为60天;借款人按时归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时,不计算利息,到期未归还本金的,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自借出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段XX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等。同日,李XX扣除20,000元利息后向王X转账支付100,000元。后因王X未按期还款,引起本案诉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XX依据前述证据主张其与王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但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合意之外,还要有实际交付款项的行为。庭审中原告认可向被告王X转账时扣除了20,000元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的借款本金数额应当为100,000元。由于案涉《借款(担保)合同》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李XX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段XX承担保证责任;案涉借款于2015年12月20日届满,本案原告李XX于2018年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故段XX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段XX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450元,被告王X负担22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刘娟律师,女,汉族,1993年出生。2018年起在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现甘肃慧宜铭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慧宜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9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