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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者:王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信息】:


原告曹X与被告朱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朱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以人民币5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支付房款违约金;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产证过户至被告名下之日止,按2,750美元/月计算的原告在美国租房的租金损失、2、翻译费人民币6,352元、3、按人民币1,000万元标的计算的律师费人民币323,000元;4、原告美国往返上海4次的机票费用3,602.39美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建筑面积164.09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人民币(币种下同)670万元购买上述房屋,被告应于签约当日支付10万元,于2018年7月1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420万元,以贷款形式支付200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当日双方另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装修补偿款178万元,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7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8万元。涉案房屋实际转让总价为848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7月6日支付10万元、7月10日支付40万元后,拒付余款。被告称其自有房屋因跌价无法出售,不再购买原告房屋。现该房屋房价下跌100万元至200万元。原告为此往返中XX4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建筑面积164.09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8年7月10日,原告曹X(卖售人、甲方)与被告朱X(买受人,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670万元购买上述房屋,被告应于签约当日支付房款10万元,于2018年7月10日前支付房款4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房款420万元,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200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乙方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赔偿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第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15日乙方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支付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第2日起计算至甲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止的赔偿金外,还应按照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全部违约款项的价款,余款返还乙方,已付款不足支付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双方另对其余事项作了约定。
2018年7月10日当日,双方另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装修补偿款178万元,乙方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7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8万元。甲方承诺于甲乙双方办理该房地产过户手续之前,拆除违章搭建并办妥注销手续。上述涉案房屋实际转让总价为848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7月6日支付房款10万元、7月10日支付房款40万元。同时,两被告将自有房屋上海市×路×号甲×室挂牌758万元出售。因未售出,2019年3月,两被告又将该房屋挂牌710万元出售。2019年5月14日,两被告将自有房屋贷款还清,申请注销抵押。因该房屋仍未售出,两被告无力向原告支付其余房款。双方遂商谈违约赔偿事宜。两被告同意赔偿违约金50万元,原告要求违约金7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7月16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违约通知)关于乙方违约的函”,告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合同的相关权利,希望被告根据合同条款履行义务。2019年7月18日,被告收到该函。
另查明,原、被告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期间,原告往返中国和美国四次。原告在美租房居住。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翻译费6,352元。2019年10月8日,原告与上海市XX签订了代理报酬为323,000元的委托合同,签约时支付代理报酬123,000元。
无证据证明系争房屋的房价下跌了100万元至200万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未达成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原告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偿协议、“(违约通知)关于乙方违约的函”、电子机票翻译费发票、委托合同等证据,被告提供的房款收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微信聊天记录、挂牌信息、中介平台房价信息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涉案房屋发生纠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向被告发送了解约函,被告于2019年7月18日收到该函,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于该日到达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偿协议》于该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就合同解除的后果进行协商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于合同解除后再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得到合同相对方的同意。现被告的态度是愿意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解除合同赔偿金,但不同意继续履行,故原告不能将自己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志强加给合同相对方,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均基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本院亦难予支持。

【法院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32元,由原告曹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曹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朱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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