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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1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4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孔1,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女,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孔1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婚生女孔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于201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孔X2。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矛盾日益激化,原告心力交瘁,双方分居多年感情已破裂,要求支持诉请。
李X辩称,一年多前原告及家人将被告赶出,孩子在原告处读书,周末被告接孩子回来,有时被告也会回去,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希望双方能冷静下来,被告也会努力与原告沟通,修复两人的夫妻感情,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孔X2。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为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居住。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支持诉请。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现被告愿努力修复双方关系,希望原告应念在以往的夫妻情份上,给予双方夫妻和好的机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孔1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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