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珍珍律师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18307236312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工伤后换工作,原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律师帮忙保权益,法院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王珍珍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1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7日被告赵XX入职原告XX公司从事汽车装配工作,工作地点在原告汽车装配车间,工资由原告按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2021年4月20日被告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后未再到原告公司上班。2021.年6月11日,被告赵XX向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随劳人仲裁字第[2021]108号裁决书,裁决:自2021年2月27日起,赵XX与XX液压湖北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工作服照片、员工群微信截图、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额截图足以证明被告在2021年2月27日至2121年4月20日在原告处工作。原、被告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在工作期间按照原告的安排开展工作,领取工资报酬,且被告从事的汽车装配工作属于原告业务的组成范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员工培训计划表证明员工入职前要进行岗前培训,被告表示自己未见过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员工培训表中也没有自己的签字。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与被告与被告有岗前培训的约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是约定了岗前培训,岗前培训阶段也属于用工期,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主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自2021年2:月27日起,原告XX液压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驳回原告XX液压湖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XX液压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王珍珍律师 已认证
  • 执业6年
  • 18307236312
  • 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901分 (优于76.6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89.71%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珍珍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223 昨日访问量:2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