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以下称“甲方”)与被告(以下称“乙方”)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自2022年7月起,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生产模具,并用这些模具生产产品。甲方完成生产后,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址,完成了交货义务。然而,在甲方请求乙方支付货款和模具款时,乙方却以多种理由拖欠部分货款,导致甲方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67,586.1元。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7,58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双方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存在约定的退货情形,应退货的货值为70,299.06元,该款项应从货款中扣除。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总应付货物总价为306,895.02元。
总应付模具总价为84,650元,被告已付55,150元,剩余29,500元未付(无需开票)。
被告已支付对公货款199,150元,且因原告未开具全部发票,被告行使留置权,待原告开具剩余发票后再支付剩余货款。
被告已支付对私货款及模具款共计59,350元,应从欠款中扣减。
法院审理查明
无争议事实
?货款部分?:双方对部分送货时间、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无异议。
?模具部分?:双方对部分模具的总价、已付定金及未付款项无异议。
争议事实
?货款单价及交付?:
双方对部分产品的单价及是否存在退货存在争议。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采购合同、退货单及送货单等证据,对争议产品的单价进行了认定,并对退货情况进行了核实。
?模具付款情况?:
双方对部分模具的付款情况及是否存在未付模具款存在争议。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采购合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争议模具的付款情况进行了认定。
法院判决
货款及模具款支付
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及模具款总额为418,806.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24,650元(含海陆公司支付的模具款40,000元),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194,156.6元。
逾期付款损失
双方约定货款月结30天,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22年12月10日。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过高,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自2023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诉讼费用分担
本案受理费5,967元,由被告负担4,364元,原告负担1,603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模具款194,15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4,156.6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企业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明确约定产品单价、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责任等条款,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对账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