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颢律师
彭颢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5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黄石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作者:彭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86次举报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一、双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四、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彭颢律师,抖音号:penghao843,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在当年荣获“中国财经政法大学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