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都是彩礼吗?
2021年年初,贾先生与李女士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先生为李女士购买了手机、首饰,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随后两人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谈论结婚事宜。贾先生答应给付彩礼50万元,并先向李女士转账15万元,半年后,两人因性格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谈及彩礼的返还,两人各持已见,谁也不肯让步。
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没有其他给付义务,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二是需双方均明知结婚的目的。贾先生为李女士购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的4万元,属于恋爱关系中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双方沟通彩礼数额后,贾先生向李女士转账了15万元且双方都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先生为达到与李女士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鉴于双方仅不定期共同居住,交往时间不长,考虑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的事实,综合交往期间贾某的花费等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彩礼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