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XX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