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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诈骗犯罪中“介绍人”共犯认定问题

发布者:马鹏飞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2463人看过

朋友卖口罩,我帮他介绍客户,并约定事成后给我15%的利润作为介绍费,但是他们成交后并没有告知我,我也没有拿到介绍费。后来客户跟我联系,说他付款后一直没有收到货,现在已经报警。那么,我朋友的行为如果构成诈骗罪,我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正在同其他共同犯罪人一同在实施该种犯罪,且都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是自由选择的结果,且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因此,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一般以主观上是否“明知”为前提,所谓明知主要表现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他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与其共同策划,或者对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如果介绍人对诈骗行为事前并不知情,只是起到介绍和联系作用,则介绍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收取的提成等费用应当返还。如果介绍人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方有诈骗的意图,则介绍人可能会涉嫌诈骗罪的共犯,但是否构成共犯还应当符合法定的其他要件,如诈骗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等。

对于你的问题,因你只是帮他介绍客户,意图是赚取介绍费,但是他们成交后并没有告知你,也没有拿到介绍费。因此,你在主观上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一般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若你在明知朋友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则有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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