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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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对网约车租赁的影响

发布者:马鹏飞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00人看过

为了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武汉等多个城市在春节假期后纷纷采取了多项紧急措施,如公共交通工具的停运管制、返程务工人员的隔离以及小区街道的严格管控等等。在严格的疫情管控措施影响下,各地人员出行需求骤减,这对滴滴出行、首汽约车、曹操出行等多家网约车平台带来巨大冲击,进而直接导致各平台司机的收入下滑,并引发大量平台与司机之间发生“客少租车贵”的矛盾纠纷。下面,我们具体为大家分析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因汽车租赁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目前严峻的疫情下,网约车司机能否以疫情为由减免租金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为了减轻网约车司机的压力,部分属行业龙头的网约车平台陆续发出声明给予广大司机各项优惠政策,如滴滴出行于2月15日发公告倡议全国范围内的租赁公司为小桔车服合作租赁公司的在租车辆顺延一个月的租金,司机暂停缴纳2020年2月份租金,车辆租期顺延一个月等等。但是,对于某些刚刚起步的汽车租赁公司来说,由于公司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如果司机退租或者顺延租期,车辆就会陷入空置状态,而这些车辆都是有闲置成本的,若这些成本全部由租赁公司承担,则对租赁公司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所以很多租赁公司要求司机自行承担所有损失,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网约车司机提起减免租金甚至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2月10日的解答,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理论上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受到本次疫情影响的网约车司机,因不可抗力导致业务无法开展而无法实现车辆租赁合同目的的,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支付违约金。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与社会影响来具体处理因新型冠状肺炎导致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因此法院不一定会完全支持网约车司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车辆租赁平台减免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

2020年2月15日浙江宁波海曙法院接到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告是某车辆租赁公司。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3000元。原告在2020年2月15日诉至法院,诉称因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宁波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9400元。被告则答辩称,被告原定于2月20日复工,希望原告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表示如果2月20日能够正常复工,愿意减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能如期复工,则愿意与司机再次协商减免租金事宜。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方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因疫情影响减少的租金损失。原告于当日申请撤诉。

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运输、旅游、餐饮等行业因此受到的影响正逐步显现。针对此类涉疫纠纷,笔者建议,双方当事人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因果关系、合同目的的可实现程度等因素及时进行沟通协商。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灵活变更并签订相应的书面补充协议,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若双方协商不成,一方亦可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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