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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涉及工伤认定问题

发布者:马鹏飞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565人看过

 

问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按照工伤处理?

答:关于这个问题,应当考虑《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性质这两个重要因素。所谓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工作预备、工作收尾过程中,因发生意外、罹患职业病、突发疾病等情况受到伤害,可以进行保险理赔的情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不同情形。同时,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亦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具体进行认定。

第一,预防及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为充分保障奋战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因此,对医护人员认定工伤的条件是,医护人员是否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果医护人员确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则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普通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除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外,普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必须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劳动者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并被送到医院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志愿活动中感染了病毒,则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疫情期间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大部分是不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等伤害条件的(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款规定),故很难享受工伤待遇理由在于:基于该病毒具有7—14日甚至更长时间的潜伏期,大多数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时并没有明显的症状反应,等到劳动者确诊时,由于其每日在家庭、上下班路途、社会活动场所等接触不确定的人员太多,根本无法判断劳动者究竟是否是在工作场所被感染,因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否是因工作而感染。另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尚未列入职业病目录,故也无法使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认定工伤。当然,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感染病毒有因果关系,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当然,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最终应当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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