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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涉职务侵占罪的几个实务问题

发布者:杨泽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3316人看过


民营企业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涉职务侵占罪的几个实务问题

 

在诸多类型的公司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特殊的一类。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法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故本文只讨论自然人股东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中涉职务侵占罪的问题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由于持有本公司100%的股份,且多数情况下又担任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职,故在现实中时常会出现股东把公司财产当作是自家财产的情况。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显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所出资产的所有权已由股东个人转移给目标公司,成为了目标公司的资产,不再归属股东个人所有

再看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条中所称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各类公司,当然也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肆意挪用、占用公司财产的,亦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二、股东公款私存易触犯职务侵占罪

公款私存(即股东将公司的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是较为常见的股东占用公司财产的情形之一。现实中也的确有不少中小企业主为了方便而将公司的款项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并通过该账户支付租金、水电费、员工工资等。然而,此做法极容易触犯职务侵占罪。

在财产分类中,银行存款、现金均属于动产。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时发生转移。股东公款私存的行为虽然在现实中可能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但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公司款项的所有权。如此,也为股东触犯职务侵占罪埋下了隐患。

 

三、股东侵占公司暂管的财物亦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一直以来存在是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1月17日公布的《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提出:“从侵害法益看,无论侵占本单位“所有”还是“持有”财物,实质上均侵犯了单位财产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统一评价。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按照最高检的意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侵占公司暂管的财物亦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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