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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正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民申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A,男,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A,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A,男,196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A,男,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A,男,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一审被告A,女,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一审被告原金香,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再审申请人A、B、C、D与被申请人E、一审被告F、一审被告原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A本院审查过程中,A、B、C、D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A、B、C、D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B、C、D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樊 倩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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