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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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琪、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正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5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琪、刘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琪及其指定辩护人郭某振,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郭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份,胡某飞、韩某光、周某、杨某澎经预谋共同出资设立了河南悦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招募业务员张某琪、刘某等人,对外谎称是中原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合作单位,能帮客户从上述银行贷出长期高额度低率信用贷款为由,收取客户金融服务费,安排公司员工以银行工作人员名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实际并未帮客户向银行申请相关贷款,涉案金额60多万元。经查,已落实张某琪、刘某诈骗客户9名。

我对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知罪、悔罪;5.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向三位被害人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张某琪、刘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同案犯胡某飞、韩某光、周某、杨某澎、崔某丹、刘某贝、费某龙、周某云、刘某慧、刘某焕、王某供述,同案犯胡某飞提供的回访话术单、服务通知、服务终止协议书、服务终止申请书、终审通知单、逼单表、费用清单,均证明上述人员以河南悦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依托,对外谎称是中原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合作单位,能帮客户从上述银行贷出长期高额度低率信用贷款为由,骗取客户金融服务费,以银行工作人员名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实际并未帮客户向银行申请相关贷款的情况;

3、被害人胡某1、胡某2、吴某、刑某、王某、曹某、张某、程某、陈某陈述,报案材料,被害人胡某1、胡某2、吴某、刑某、王某、张某、程某、陈某提供的河南悦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收据、转账截图,被害人胡某1、刑某、张某、程某提供的微信个人信息、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上述被害人通过河南悦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银行贷款未果,被骗取服务费的情况;

4、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6月3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在商丘百度大厦将张某琪抓获到案;2020年6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在上海浦东新区麦格国际酒店将刘某抓获到案的情况;

5、被害人张某、程某、陈某提供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张某、程某、陈某,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6、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已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情况;

7、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均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及均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琪、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琪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诈骗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张某琪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具体适用刑罚,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张某琪已退缴全部涉案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4.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二人所居住的社区均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琪退缴的涉案款人民币六万五千二百元,返还相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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