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民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陵县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张弓路与南环路口东3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审被告:A,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上诉人宁陵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原审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宁陵县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刚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吕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