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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方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彭再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9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994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X,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被上诉人方XX通过线上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方XX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张X与方XX之间为情人包养关系,讼争钱款系方XX赠与给张X的,交付钱款时张X也未书写过借条,故双方无借贷合意,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此外,张X与方XX当时从未约定过利息,故原审法院认定相应利息错误。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张X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张X的上诉请求。

方XX答辩称:不同意张X的上诉请求。方XX与张X不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也不存在情人包养关系,方XX没有必要赠与钱款给张X,讼争钱款不是赠与款。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方XX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XX向原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张X偿还人民币9万元借款本金;2、判令张X以9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基准,自2019年2月25日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8,554.50元(审理中明确至实际清偿日止);3、判令张X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方XX、张X原系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2018年8月至同年10月方XX通过其名下支付宝账户向张X合计转账9万元,分别为8月12日1万元、8月19日1万元、9月21日4万元(四笔1万元)、10月9日8,000元(一笔5,000元、1笔3,000元)、10月10日7,000元(两笔3,500元)、10月28日15,000元。2018年12月8日,方XX作为报警人向公安部门报警,相关接报案情简要描述中载明了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及“现告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恋爱纠纷,双方表示明白”,相关回执送达情况有双方签名。审理中,方XX提交了其与张X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9月21日,张X在微信中称“嗯。钱转我”、“我转给我干妈”、“开车注意安全。下雨天路滑”、“开慢点”、“你钱是不是还没有存”。方XX回复称“吃饭的时候存”、“一会就去吃饭了,刚回到家”。张X又称“好的吧”、“哪我在睡会”、“可能她还没睡醒”、“还没问我”。方XX回复了一个ok的图标。张X又称“你弄好转给我吧”。2019年2月25日,方XX在微信中称“张X,我最后问你一次8万你还不还”(审理中方XX陈述其虽然实际出借了9万元,但当时和张X商量过故在微信中只主张了8万元),张X回复“等我将来有钱了发达了”,张X又称“我给你时间,这个月底还1万,3月还2万,4月还2万,5月还3万”、“痛快一点说,不然我今天就开始我的计划了,昨天算是和张XX对上话了”、“最后的忠告,出来混迟早要还的,你这样对我算你倒霉吧”,张X回复称“我说将来有钱了”、“现在没有”。张X对上述微信内容无异议但认为有删除,张X提出双方同居了一两年,双方有很多的聊天记录,上述内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张X住院转的费用都在其中,后方XX去张X家中要钱,故张X所称的还钱是方XX逼迫的。审理中,张X为证实双方系恋人关系,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杨X的证言主要为:方XX于2018年开始包养张X,据其所知有大半年,方XX每月给2万元生活。有次双方闹矛盾后方XX找不到张X,当时其住在张家港,方XX就到其处找张X,但没有找到张X。证人刘X的证言主要为:2018年天热时张X居住在其家中约两个月,方XX经常打电话给张X并称其为“宝宝”,其还听到双方间的微信聊天,方XX称让张X不用去上班,方XX会养张X。有次张X出车祸称没有钱,方XX就转了3万元,并称会养张X。后双方吵架,方XX找不到张X,方XX就说要去找张X父亲,并威胁张X再不出现就要杀了张X全家。其不清楚他们双方是否同居。方XX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方XX以其向张X通过支付宝转账的9万元涉案款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诉请返还借款,则应当就其与张X之间就系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且已经实际交付款项进行举证。现张X对收到9万元款项予以认可,但对收到款项的性质提出抗辩,认为系方XX基于两人恋爱关系进行的赠予。虽然方XX不认可涉案款项发生时双方是恋爱关系,但从相关报警记录来看,公安部门明确记载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恋爱纠纷”,故确认涉案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故不能仅以款项的给付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应当综合在案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等进行综合评判。对于2018年9月21日发生的4万元款项,因有当天被告微信中谈及过“嗯。钱转我”、“我转给我干妈”等内容,故该笔4万元确认双方形成明确的借贷合意,张X应予返还。对于方XX主张的利息起算点2019年2月25日,有微信聊天作为证据,予以支持,对方XX主张的利率标准,对2020年8月20日之后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对除上述4万元的其余款项5万元,方XX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转账时双方形成过明确的借贷合意,故难以认定系借款。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方XX借款本金4万元;二、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方XX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6%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方XX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计1,131.50元(已预交),由方XX负担686.50元,张X负担4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方XX自2018年8月至10月间通过支付宝向张X共支付了人民币9万元,方XX为证明该些钱款为民间借贷款,提交了相关转账凭证和两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审法院从双方借贷合意角度出发,根据当时交付钱款时双方微信聊天内容所反映出来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最终认定其中4万元为民间借贷款,并自方XX向张X主张要求偿还钱款之日起计算相应法定利息,尚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张X提出讼争钱款全部为赠与款,以及原审法院支持法定利息错误等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对张X之上诉主张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X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3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寻增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XX

彭再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湖南云天(张家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张家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云天(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8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