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吉律师

  • 执业资质:1220120**********

  • 执业机构: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院方误诊、误治导致患者因急性出血性胰腺炎病情恶化转院途中死亡,近亲属维权胜诉获得合理赔偿。

发布者:胡大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44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某,中年女性,汉族,197415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人。2015825日,以间断性上腹部不适5年,加重伴腹痛、恶心、呕吐2为主诉,就诊于当地某三甲医院消化内分泌科。经检查诊断为急性胰腺炎等,经住院治疗6天后,病情未见好转。于831日,转诊于上级医院治疗。97日,张某某病情略好转后出院。当日,再次就诊于当地医院住院治疗,910日出院。911日,张某某病情加重,并伴有寒战、恶心、呕吐,第三次就诊于某县级市三甲医院,院方以患者病情危重为由,建议其立即转上级医院治疗。张某某在转院途中因病情进一步恶化,临时转往德惠市人民医院途中死亡。

2015119日,患方委托尸检鉴定机构出具尸检报告,病理诊断为:1、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伴出血2、局限性腹膜炎3、脑水肿。认定死因为急性出血性胰腺炎导致死亡

2015年12月25日,患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1、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漏治的医疗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鉴定后死者近亲属委托律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院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观点

代理律师认为院方在对患者张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下列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急性胰腺炎是胆石症、暴饮暴食、感染等因素导致胰酶在胰腺内被激活后引起的胰腺组织自身消化、水肿、出血甚至坏死的炎症反应。该疾痛常表现为腹痛、恶心、呕吐、腹胀、发热、低血压、休克等,结合临床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等可确诊。该疾病确诊后应给予禁食、积极扩充血容量、维持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抗感染及抑酸治疗,必要时可给予抑制胰液分泌、胰酶活性等治疗。如治疗不及时、处置不当,急性胰腺炎可合并不同程度的多器官功能衰竭,严重时可导致死亡。

(二)患者因腹痛、呕吐入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胰腺炎、糖尿病酮症等,给予改善微循环、支持、对症治疗,期间诊断明确,治疗方式选择得当。患者经上级医院治疗好转后再次入院治疗,诊断为2型糖尿病、慢性胃炎、慢性胆囊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心功能II级、脂肪肝、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低氯血症)。期间患者上腹部压痛阳性,左上腹部压痛、反跳痛,系胰腺炎体征。院方未作出急性胰腺炎诊断,且仅给予患者三天治疗,未及时纠正其电解质紊乱并未给予其急性胰腺炎相关系统治疗。致患者出院后病情恶化,并最终因急性出血性胰腺炎死亡。故院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漏治的医疗过失行为。

(三)另外,因患者患有急性胰腺炎为其自身疾病因素,院方在患者入院后漏诊漏治为医疗过失行为因素,二者共同作用致张桂连死亡,故院方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应为对等。


三、法院判决

患方起诉后,院方因不服诉前鉴定意见,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仍然认定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调整为40%。人民法院根据重新鉴定意见,判决院方赔偿死亡近新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十三万余元。


四、办案总结

本案中,死者近亲属虽然面对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但依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并积极配合代理律师,认真听取代理律师建议,准确选择诉讼对像,理性看待鉴定意见和人民法院判决,及时获得应有经济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