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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 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2018-09-14

发布者:李鑫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396人看过举报

本文章内所有姓名均为化名

父亲离婚时承诺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赠与女儿,离婚后意图反悔,被女儿告上法庭。案件审理期间,父亲诉请撤销赠与遭法院驳回。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经查,珍珍是朱宇的女儿,今年刚满7周岁。去年9月份,朱宇和珍珍的母亲沈薇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珍珍由沈薇抚养,朱宇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同时还约定,朱宇将自己名下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女儿所有,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之后,朱宇迟迟未履行过户义务,直至今年春天,珍珍因入小学读书,需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沈薇多次联系朱宇,希望他能遵守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却屡屡被朱宇以各种借口推诿。无奈之下,为保护女儿合法权益,沈薇一纸诉状递交法院,以女儿名义起诉要求朱宇履行过户义务。庭审过程中,朱宇称自己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女儿,本是想要弥补因离婚而给女儿造成的伤害,但离婚后,朱宇听说前妻沈薇找到了新对象,所以有了反悔之意,决定在房屋过户前撤销此赠与。同时,在此案审理期间,朱宇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撤销自己与沈薇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赠与女儿的内容。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朱宇与沈薇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赠与女儿珍珍的约定,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朱宇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并判令其在限定时间内配合珍珍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行使的一种权利,其目的是赋予赠与人在做出赠与意思表示后法定要件实现前的悔约权,以防止赠与人因一时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同意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但同时,《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如本案之情形,父母在离婚协议中达成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内容,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且亦有在物质上给予子女一定补偿,保障子女良好居住环境的意图,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也不能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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