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鑫|时间:2021年03月17日|9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所本次代理发包方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我公司,项目经理与原告即本次的电气工程施工人签订《电工劳务施工合同》,后面因项目撤场,导致工程款结算拖欠,电气施工经理起诉到法院,要求项目经理支付工程款37万。
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XX公司尚欠昶德公司工程款461万元,本案涉案款项仅为370670元,XX公司应当在该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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