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鑫|时间:2021年03月17日|6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所代理青岛某农商行,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某某与借款人系夫妻关系,该笔贷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某某在借款人贷款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在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对贷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青岛某农商行诉请被告某某及妻子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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