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鑫|时间:2021年03月17日|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所代理原告公司,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X向被告供货,被告给原告出具企业对账函,尚欠货款172489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并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欠货款纠纷中,最难就是欠款数额的确认,经律师指导,原告找到被告出具对账函,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按照对账函的金额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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