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2800左右 |
“超龄劳动者规定”是什么?何时实施?有何内容?本文来讲讲。
注:本文旨在减少时间成本、降低阅读门槛以快速了解相关条文,不可避免会产生分析内容较浅、主观色彩较浓等特点,请读者自行斟酌学习原文(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605/t20260525_576849.html)。
一、实施情况
本文所称“超龄劳动者规定”,即《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于2026年5月10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内容总结
“超龄劳动者规定”全文共24条,以下对法条内容进行简单总结。
第1至4条:总则
第1条:明确立法目的(保障超龄劳动者)与依据(延迟退休等相关规定)。
第2条: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及“超龄劳动者”的定义。
第3条: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第4条:明确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超龄劳动者就业方面的义务/职责。
第5至17条: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5条:参照《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义务。
第6条:要求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参照“劳动合同”对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7条:明确变更用工协议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
第8条:明确用工终止的情形:①期限届满;②工作完成;③协议约定;④协商一致。
第9至14条:明确用人单位在超龄劳动者的休息加班、劳动报酬约定/最低标准/发放、工作安排、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义务。
第15条:明确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超龄劳动者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第16、17条: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不影响其已享受的养老待遇、退休医保待遇,未享受前述待遇的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缴费、如何缴费(未经约定用人单位无义务缴费)。
第18至22条:其他部门机构的职责
第18条:明确社保局的相关职责。
第19条: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本法规定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其他的需要向法院起诉。
第20条:明确超龄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在加班、拖欠劳动报酬方面的违法问题向人社局投诉,及人社局的相关职责。
第21条: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职责。
第22条:明确工会的相关职责。
第23至24条:其他
第23条:明确弹性延迟退休期间不适用本法。
第24条:规定本法的实施时间。
三、特色总结
1、摆脱“劳动关系”的约束保护超龄劳动者
长久以来,由于大多数情况下超龄劳动者与单位成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直无法受到《劳动法》的法律保护。而“超龄劳动者规定”保护的,正是这一部分与单位成立劳务关系的超龄劳动者。
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超龄劳动者规定”是将超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通过《劳动法》进行保护,因此全文才会大量使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报酬”等在劳动关系中才会使用的用语。
对于超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成立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但法院的观点较为统一,对此“山东高法”公众号在2026年5月7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文中作出了较为细致的总结,本文不再赘述。
“超龄劳动者规定”实质上是将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进行分割,摆脱了“劳动关系”的约束。
《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26年7月1日实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超龄劳动者规定”本质是阉割版的劳动法,保护重点在于超龄劳动者的工伤和工资
尽管“超龄劳动者规定”弥补了劳动法对超龄劳动者的保护空白,但这种保护还是要远弱于劳动法的保护,也说明“劳动关系”还是要“高贵”于“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经常主张的权益笔者总结以下四点:
①工资/劳动报酬;
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③离职经济补偿/赔偿;
④工伤保险待遇。
在“超龄劳动者规定”中,“用工协议”取代“劳动合同”,尽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但未明确法律后果;而双方解除法律关系(或者称“用工终止”)的条件与后果,则主要依靠用工协议本身的约定,“超龄劳动者规定”不再进行兜底。在社保缴费与待遇方面,“超龄劳动者规定”还对用人单位在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个方面分条进行规范,特意强调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法律保护,而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事宜则由双方自行约定。
上述笔者总结的四个常用权益,在“超龄劳动者规定”中仅剩下两个,因此笔者才称其为阉割版的劳动法。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26年7月1日实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3、超龄劳动者的自我保护重点在于“书面用工协议”
正如上文所说,“超龄劳动者规定”重点保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和工资,对于离职补偿/赔偿等其他方面的保护则主要依靠双方自主订立的“书面用工协议”,而缺乏法律后果又不再迫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因此,“书面用工协议”的订立与约定,对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说极为重要。
但是从实践来看,且不说用工协议,就算是劳动合同,就算是未超龄的年轻劳动者,大多数人也很难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或话语权去左右合同/协议的订立。最终还是得取决于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26年7月1日实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26年7月1日实施)
2.《劳动法》(2018年修正)
3.《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