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3000左右 |
假释是什么?有何条件与限制?受何因素影响?本文来讲讲。
一、假释的条件与限制
什么是假释?可以理解为对已经判刑并监禁一段时间的犯人进行“假的释放”、“附条件的释放”,如果犯人在考验期内没有遵守规定被撤销假释,仍然要回去坐牢。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一)不得假释的情形
1、累犯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十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2、终身监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3、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4、曾被撤销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三十条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二)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
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第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三)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十四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四)“确有悔改表现”
可参考《减刑很容易吗?》一文中减刑应具备的“确有悔改表现”条件。
(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其他因素对假释的影响
1、从宽掌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三十一条 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笔者注:指放宽减刑限制的相关规定)。
2、从严掌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3、减刑对假释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十八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三、假释考验期
1、期限的确定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应当遵守的规定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3、违反规定的后果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刑法》(2023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