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法条解读 | 文章字数 | 6500左右 |
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版何时实施?有何修改?有何影响?本文来讲讲。
注:本文旨在减少时间成本、降低读法门槛以快速了解相关法条,不可避免会产生分析内容较浅、主观色彩较浓等特点,请读者自行斟酌学习法条原文。
一、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正,本次修订先后于2023年8月、2024年6月、2025年6月经过三稿审议,最终于2025年6月27日审议通过最终修订案,并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版全文共144条,较之2012年修正版(119条)增加25条,章节数不变,以治安处罚为中心,明确了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内容、处罚的程序等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三、主要修改
(一)更为严格的治安处罚
1、提高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
如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罚款上限从五百元提高到一千元,其他的不再一一列举。同时,将公安派出所的罚款上限从五百元提高到一千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七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降低“累犯”的认定条件
治安违法中,“累犯”的再犯认定期限从六个月改为一年,也就是说,从原先的“六个月内不再犯就不从重处罚”变为现在的“一年内不再犯才不从重处罚”,对公民守法的要求提高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增加特殊年龄群体的行政拘留例外情形
14-16周岁、16-18周岁、70周岁以上三种特殊年龄群体,在旧版中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6-18周岁仅有首次治安违法才不执行),对此新修订版增加了例外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并且对于14-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群体,限制一年内仅有第一次治安违法才不执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4、限制暂缓行政拘留的申请情形
将暂缓行政拘留的申请限定于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意味着没有这些情形以后就不能申请暂缓行政拘留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5、新增“禁止令”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现在可以做出类似“禁止令”的决定,禁止处罚对象在一定期限内接触被侵害人,同时可以对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三)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
(二)更为人性化的治安处罚
1、衔接刑法增加“正当防卫”、被侵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处罚考量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广受宣传的所谓“新增正当防卫”条文,类似内容实际上早在2007年的公安部相关解释文件中便已明确,只是一直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文中予以体现,这部分的修订实际上是“新瓶装旧酒”。
公安机关滥用定义“互殴”的权力、漠视公民“正当防卫”权利背后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二:一是基于基层办案压力而采取“和稀泥”的做法迫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二是“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定边界过于模糊,对证据的要求较为苛刻。
本次修订并未从明面上解决这两个问题,现状能否改变只能寄希望于立法的强调能够带动基层公安机关办案流程的完善和办案态度的转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更多更具体的治安违法情形
1、衔接刑法的犯罪行为增加相关治安违法情形。
笔者总结为以下十二类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原先大多数仅可能构成犯罪,现在还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换言之,违法的门槛降低了,同时处罚的下限也降低了。由于篇幅有限,此处不再引用相关条文。
一、考试作弊类
二、传销类
三、侵害英雄烈士类
四、妨害安全驾驶类
五、高空抛物类
六、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类
七、侵犯个人信息类
八、故意损毁财物类
九、非法窃听、窃照类
十、脱逃类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类
十二、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物品类
2、新增其他治安违法情形。
(1)“低情商”
所谓“低情商”实属调侃,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较为抽象,难以确切形容。实际上在新修订版的一审稿中,本条规定还曾经存在更为抽象的违法行为(伤害民族感情),后在各界一众反对声中删除。该条未引用的其他项属于上述侵害英雄烈士一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年一审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2)明火升空
如不听劝阻放飞孔明灯。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3)“黑飞”
如无人机“黑飞”。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注意此处的“有偿陪侍活动”包括不含性服务、淫秽表演的陪酒、陪唱、陪聊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5)出租出借公文、印章等供他人非法使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6)特殊行业不按要求登记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六十九条 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要求登记信息的规定,不登记信息的,处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7)“恶犬伤人”
该条第一、四款为原有规定,新增第二、三款内容,规定了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受伤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更为规范的执法过程——要求公安询问过程录音录像
相比于此前的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法行为人从“可以录音录像”变成“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明确了人民警察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也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①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的;
②当场实施扣押的;
③由一名人民警察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
④由一名人民警察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四、笔者看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12年以来,已经十几年未经修正修订,此次修订无疑是意义重大、变化巨大的。总结下来,新修订版的变化主要有三,一是整合一些原有规定实现“新瓶装旧酒”,二是衔接《刑法》补充相关处罚考量情节、治安违法情形完善“小刑法”功能,三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修改补充。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新修订版带来最大的影响便是增加了较多的治安违法情形,我们需要自觉关注了解这些情形以避免自己违法受罚,特别是对于热衷研究犯罪门槛、钻刑法漏洞的人来说更应如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小刑法”功能已更为全面,更能够为刑法兜底。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但长久以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落后与现实处罚必要性的矛盾,导致经常出现有人被莫名扣以“寻衅滋事”等“罪行不相符”的事由进行治安处罚。在这次修订中,随着诸多治安违法情形得到区分细化,“寻衅滋事”也得以被释义为“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减少了其本不该负担的“兜底责任”。法律的滞后性是无法避免的,这意味着类似乱扣“寻衅滋事”帽子的情况今后仍会发生,但我们不可否认,回头看时法治确是进步的,而且也只能一点点进步。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实施)
2.《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
4.《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年一审稿)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