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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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8日|分类:电信通讯 |796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2200左右

“退一赔三”的说法如何而来?是何意思?本文来讲讲。

一、“退一赔三”中的“退一”

“退一赔三”中的“退一”并非仅指退款,而应该理解为赔偿基础损失。至于如何赔偿基础损失?是退款退货,还是补货换货,甚至是赔偿其他人身财产损失,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就得综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双方的约定来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额外赔偿3倍价款≥500元

欺诈,通俗讲就是骗人,是需要具有主观故意的,无意或过失的行为自然不算欺诈。法律未对欺诈行为进行定义,一般指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产生高于实际的预期。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额外赔偿(惩罚性赔偿),额外赔偿的金额为三倍价款,且最少为500元。这是“退一赔三”说法中“赔三”的主要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不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额外赔偿10倍价款或3倍损失≥1000元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额外赔偿(惩罚性赔偿),额外赔偿的金额为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且最少为1000元。这里既可以“赔三”,也可以“赔十”,只不过计算方式不同,消费者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赔偿更多)的方式计算。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四、经营者明知缺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额外赔偿2倍损失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等受害人可以主张额外赔偿(惩罚性赔偿),额外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基础损失的二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五、其他

其他情形下发生纠纷,消费者受到损失的,仍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就没有上述情形下的额外赔偿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2.《民法典》(2021年实施)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实施)

4.《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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