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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 |2072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3000左右

“精神损失费”,法律上称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是什么?怎么算?刑事案件中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本文来讲讲。

一、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上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法律上规定了以下几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下来有以下特点:

(1)特定权利遭受侵害,包括以下:

①自然人的人身权益;

②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③近亲属死者的一些权利。

(2)只有与自然人相关才可能存在精神损害,个体户、公司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不可能存在精神损害的。

(3)要求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怎样算“严重”?法律没有明确,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

二、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法律上只列出了影响赔偿数额的几个因素(如下法条所列),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以及影响因素对赔偿数额的影响幅度。从规定上看,这同样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

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在一些典型的纠纷中存在不公开的裁判规范,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代表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直接与受害人的伤残级别挂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一般刑事案件中不赔偿精神损失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可能被侵犯、财物可能被毁坏,从而遭受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对此被害人一般可以通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维权。

但是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这类情况下法院仅支持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观点对此作出解释,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带有惩罚性质,而侵权人(犯罪嫌疑人)所接受的刑事处罚已经带有惩罚性质,因此不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此外,“两金一费”(指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也被法院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同列入精神损失的范畴,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两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体现于如下已经失效的2001年版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在2020年版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中,该规定已经删除。

(已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四、特别的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可以赔偿“两金一费”

在刑事案件中,原则上不赔偿“两金一费”,但交通肇事罪案件例外。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中,“两金一费”的赔偿请求又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原因主要是“两金一费”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法院都可以支持“两金一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一百九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

……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民法典》(2021年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5.(已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6.《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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