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45120**********

  • 执业机构:广东仁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人或非机动车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问题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337人看过


文章类型业内交流文章字数1500左右

交通事故案件中,如非故意,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是否要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本文来展开讨论。

注:如果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失,一般认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争议较少,故本文不作讨论。

一、观点一: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不需要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理由如下:

1、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般法的原则,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民法典》是普通法/一般法,因此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仅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而没有要求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远高于行人或非机动车,因此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更高要求的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和避险义务,属于“优者”,应当自担危险,不能要求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其损失。

二、观点二: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需要按过错比例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理由如下: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但未对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需要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与主流观点

该问题目前没有最高法指导案例进行规范,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21)苏131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刊登在由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编著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一书上,该案例采用第一种观点,被许多人认为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别法”、“第七十六条”同时作为全文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看到不少持第二种观点的案例,如《(2023)闽民申14号民事裁定书》。

综合来看,该问题目前的自由裁判空间较大,全国范围的法院观点各有不同,笔者认为不存在主流观点一说。

四、笔者的观点

笔者对该问题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同时认为所谓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容易被滥用;在司法实践中,倘或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而采用第一种观点,也应当将其作为判断各方过错比例的法理基础,进而认定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因不存在过错从而使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在不分析各方过错的情况下径直要求机动车一方作为“优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民法典》(2021年实施)

2.《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3.《(2021)苏131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

4.《(2023)闽民申14号民事裁定书》

欢迎交流指正!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