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1800左右 |
交通事故民事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着重审查哪些方面、提问哪些问题?本文来讲讲。
一、审查诉讼主体资格
1、原告是否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否为死亡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哪种亲属关系?有何事实依据?
2、被告是否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否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若均不是,原告主张该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提问原因: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立案前就审查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内容。目的是确定各方有无资格参与到本案的审理当中,如车辆统筹公司一般便不允许其参与到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原告、被告资格问题,详见《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告、被告”》一文。
二、审查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事故责任
1、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事故责任有无异议?是否申请了复核?复核结果如何?
2、原被告主张的基本事实、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如何?有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提问原因:认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事故责任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但法院基本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内容进行认定,因此提问也会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或者事故没有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的,都要对其主张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三、审查当事人之外其他主体的责任问题
1、涉案车辆是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
2、若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3、原告主张当事人、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以外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时,询问该主体与本案的关联以及是否存在相关法定情形。
例如,责任方机动车驾驶人非所有人时,询问驾驶人如何向所有人取得驾驶许可?
提问原因: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或赔偿责任时,法院可以重点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确定,但在认定其他主体的过错或赔偿责任时,法院就得自行审查案件事实,结合保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审查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项目及计算标准
1、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包括哪些项目,是否实际产生?如何产生?如何计算?有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①如医疗费:被侵权人是何时在哪家医疗机构进行何种诊疗活动时产生的?是否提供了相关的病历报告、票据和费用清单?
②如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原告在何处从事何种职业、月收入多少?是否因事故产生误工损失?是否提供了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收入证明、误工损失证明?
③如护理费:被侵权人受伤后是否有护理需要,有无医师医嘱或鉴定意见予以支持?实际由谁进行多长时间的护理?若由亲戚朋友护理,产生了多少误工损失?若聘请护工护理,支出了多少费用,是否提供了相关票据凭证和费用清单?
④如残疾赔偿金:原告是否申请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
⑤如被扶养人生活费:哪些人需要被侵权人承担扶养义务?与被侵权人是何种亲属关系?是否系未成年人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还存在其他哪些扶养人?
⑥如车辆维修费用:原告车辆是何时在何处维修,实际支出多少费用?是否提供了相关票据凭证和维修费用清单?
2、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及相关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如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车辆维修费用等内容存在异议,是否申请相关司法鉴定?
提问原因:进一步厘清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各方的举证责任。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问题,详见《“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和《交通事故的哪些损失得不到赔偿》。
五、审查垫付费用情况:被告是否向原告垫付了费用?通过何种方式垫付了多少费用?是否提供了相关支付凭证、收款收据?
提问原因:减少诉累和各方矛盾,将相关事实一并审查清楚并做出处理。如查明责任车辆车主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那么法院可相应减少其最终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若符合保险理赔条件,法院还可以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车主返还垫付款项。
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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