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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2日|分类:电信通讯 |546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1600左右

若无登记结婚、未确立婚姻/夫妻关系,情侣间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本文来讲讲。

一、情侣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法条总结:情侣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以下原则来分:

①能分清是个人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与婚姻关系期间财产处理原则的主要不同之处);

②共同出资或无法分清的财产根据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下成立的同居关系中,法律明确了上述第二种财产为当事人共同共有,但在新司法解释中,未明确同居关系中的上述第二种财产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仅对如何分割作出规定,并强调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

笔者认为,新司法解释的用意还是在于模糊此类共有性质,给法官自由裁量挪出空间,不至于裁判结果过分倾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 )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二、情侣之间互相转移的财产如何处理

情侣之间互相转账、交付现金、交付贵重物品、登记房子车子等转移财产的情况相当普遍,这类纠纷的处理难点在于情侣之间经常不会把转移财产的事由或法律关系表达清楚乃至书面确定,以致于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只能通过金额、日期等细枝末节来推断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如赠与、借款、保管、彩礼等。

其中,除了彩礼方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详见《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彩礼》一文),其他情况的财产转移尚未有专门的规定予以规范,容易出现争议的是赠与性质与类型的确定。

由于赠与多数情况下不存在对价,接受财产的一方自然更多主张赠与的性质,不愿退还财产;而交付财产的一方则更多主张借款、保管等性质,就算承认赠与的性质,也会主张是可撤销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乃至彩礼,以要求退还财产。

多数法院认为,能够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小额财产的赠与,一般不予退还,例如日常生活的请客吃饭、情人节等特殊节日的礼物、“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可以推定系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予;而房子、车子、大额转账等一些较为贵重的财产,则要重点认定是否系为“基于结婚目的”等附条件赠与,如果“结婚”等赠与所付条件尚且达成,所涉财产自然要退还。至于“大额”、“小额”财产的界限,仅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案例进行裁量。

相关依据:

1.《民法典》(2021年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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