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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波地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项目计算列表

作者:黄琴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黄琴琴律师 联系电话:13819867078  2020年宁波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项目计算表  

                                                  2020年6月1日起

宁波统计局发布项目

金额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76282

数据来源:
宁波统计局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4886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6632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8274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2797

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受害人

年龄

金额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岁-74岁之间: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减去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5年

城镇

60周岁以下

1297720

61-74周岁

64886*(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324430

农村

60周岁以下

732640

61-74

36632*(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183160

丧葬费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

38141

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

金额

总赔偿额限定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下同)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未成年人(城镇)

38274*(18-N)/抚养义务人数*伤残指数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城镇)

38274*20,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未成年人(农村)

22797*(18-N)/抚养义务人数*伤残指数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农村)

22797*20(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1-74之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N-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

伤残赔偿指数

城镇

农村

1级

100%

1297720

732640

2级

90%

1167948

659376

3级

80%

1038176

586112

4级

70%

908404

512848

5级

60%

778632

439584

6级

50%

648860

366320

7级

40%

519088

293056

8级

30%

389316

219792

9级

20%

259544

146528

10级

10%

129772

73264

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1)医院证明是作为处理转院治疗的前提。但也允许存在例外;(2)审查关于检查、用药部分是否合理,受害者是否存在扩大损失的行为。检查费遵医嘱,药费,以法医鉴定为准,用药与损害完全没有关系或者药品数量明显超出正常需要部分应予以剔除

误工费

(1)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2)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92号

营养费

3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5万元


黄琴琴律师,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参加工作多年,有丰富的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工作经验,是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