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孩子随一方抚养。双方本应该告别往昔,重新开始,拥抱美好的未来。但在实务中,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因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者双方还有未了结的财产纠纷,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比如:抚养一方因与另一方过去的种种不愉快,以孩子为筹码,以拒绝对方探望孩子来报复。
孩子是无辜的,成人间的见拔弩弓、恩怨对错不应波及孩子。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从孩子的角度来说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为孩子需要的是健全的亲子关系,即需要母亲的细心呵护,又需要父亲的关心疼爱。父母给予孩子的不仅有生活、学习上的照顾指导,还有心灵、生理上的沟通引导。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对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作出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实务中,以调解方式约定探望权的,宁波律师建议在协议中明确时间以便后续可执行。许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随时可以探望,是为不配合执行埋下隐患。
宁波律师在代理该类探望权案件时,建议根据委托人的情况,争取探望权时间。以每月周末、寒假、暑假这三段时间来主张探望时间。
法律保护父母正大光明探望孩子的权利,如抚养孩子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