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是《婚姻法》2001年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为了遏制离婚当事人以侵占财产为目的不正当处置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保护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的规定。带有对侵害一方的处罚和对受害一方的救助。
该行为的几种常见形式:隐藏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方当事人如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另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规定是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对财产的处分权。笔者也看到过一方100%全分,另一方不分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