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琴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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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后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

作者:黄琴琴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8次举报


   今天有个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劳动者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扬言要去劳动仲裁。过了几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请问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限,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黄琴琴律师,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参加工作多年,有丰富的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工作经验,是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6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