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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60万,逾期不还不可取

发布者:韦皖子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15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郭伉,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皖子,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乙,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甲诉被告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代理人郭伉、韦皖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两项共计7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万元,借期一个月,到期不能还款的,需在期满前两天说明,延期后仍不能还款的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当天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54万元、现金支付6万元给被告,被告当即写下《借条》。借款后,由于被告迟迟不偿还借款,经被告请求,原告同意其延期还款,双方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规定60万元被告分两期偿还,2015年4月15日前归还20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40万元。但是,在延期还款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仍不归还,原告多次催告均遭拒绝,只能起诉到法院。

  被告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今借到甲陆拾万元整,借期壹个月,用xxxxxxx租赁权及本人自用保时捷轿车(车牌号:闽D×××××,发动机号:CWDxxx461),该款转账伍拾肆万元,现金支付陆万元整,到期不能还款的,需在期满前两天说明,延期后仍不能还款的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2014年3月3日,原告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向被告银行账户(账号:62×××16)转账54万元。

  2015年3月18日,被告(乙方)向原告(甲方)出具一张《延期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乙方于2014年3月3日向甲方借款六十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现已逾期。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延期归还,特约定如下:1、乙方欠甲方借款本金60万元,甲方同意延期归还,即2015年4月15日前归还20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40万元;2、乙方仍以其自用保时捷轿车(车牌号:闽D×××××,发动机号码:CWD002461)及xxxxxx租赁权作抵押。”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金也没有支付利息,违约金12万元是依据《借条》约定的20%计算的,即60万元×2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借条》及银行转账,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于2014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结合《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本金60万元,其中20万元最迟还款2015年4月15日,40万元最迟还款2015年4月30日,现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故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延期后仍不能还款的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而被告在《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后仍未能还款,且借款本金60万元自借款之日2014年3月3日至最后还款日期2015年4月3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167277元(60万元×24%÷365天×424天),约定的违约金12万元并没有超过该金额167277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2万元(60万元×20%),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偿还原告甲借款本金60万元;

  二、被告乙支付原告甲逾期还款违约金12万元。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1350元,由被告乙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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