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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曾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兴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株洲市XX。

被告:曾XX,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05号耀华XX、2栋104、204

负责人:戴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曾XX、太平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XX、太平XX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XX、太平XX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曾XX、太平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原告刘XX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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