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兴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株洲市XX。
被告:曾XX,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05号耀华XX、2栋104、204
负责人:戴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曾XX、太平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XX、太平XX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XX、太平XX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曾XX、太平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原告刘XX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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