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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真的可以拒绝股东查阅资料吗?

发布者:凌铮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公司法 |1063人看过

股东的查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的固有权利,在实践中却有与之相关的不少纠纷,一方面是关于查阅权行使的范围,例如之前笔者一篇文章所述——会计凭证是否属于查阅权范围。而另一方面,则是与公司是否能够拒绝股东行使查阅权有关。

查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但并不绝对,公司可基于法定理由予以拒绝。《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实践中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后,公司往往会以其具有“不正当目的”而予以拒绝。股东提起诉讼救济,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便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那么,如何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呢。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第八条对于“不正当目的”有列举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仔细分析上述四种公司情形可知:(1)举证责任在于公司;(2)第四种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在法院自由裁量范围之内,较难把握。第二、第三种情形需要公司证明股东向他人通报,也较难举证,故在实践中公司往往以上述情形一作为拒绝股东查阅的“不正当目的”。

细究该条款可以发现,在公司章程无规定且全体股东无约定的前提下,该条件的构成要素应当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主营业务+实质性竞争关系三个条件,但凡三个条件中缺一个,那么公司主张股东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就不能成立,而且目前司法审判对于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要求很高,公司如果不能举证存在上述三个要素同时存在的,公司的抗辩意见基本都不予被采纳。

以下列举几个实务案例以观察法院的判决情况:

1. (2017)沪02民终9808号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股东,理应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被上诉人有权查阅上诉人的会计账簿。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查阅会计账簿将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其依据仅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经营业务均包括房地产,本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同业公司互相持股,也未禁止同业股东行使其股东知情权,除非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的查阅请求确有不正当目的,否则上诉人不能排除被上诉人的股东知情权。而上诉人所举之证明仅能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可能存在同业经营的情况,但不能证明两者的直接竞争对手关系和侵害利益的可能

2. (2020)苏01民终3195号

南京市中院认为:华研公司上诉主张崔晓庆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即崔晓庆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华研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对此,华研公司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使该证据真实,但从照片的内容来看,一方面并不能证明所涉两家公司与华研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另一方面也未反映出崔晓庆实施了为所涉两家公司经营与华研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行为,华研公司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应由华研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华研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从以上判例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想要以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拒绝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那么公司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更高,仅仅以股东经营公司与本公司在经营范围上重合为由,来主张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并不充分,法官在认定“不正当目的”问题上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很多法院不会仅仅依据经营范围重合来认定查阅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

对于公司而言,可能需要从股东经营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出发,结合产品竞争、区域竞争、人员竞争等其他直接竞争行为的证据,才能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资料,例如此案例:张丽俊与北京智邦明睿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8)京03民终380号),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张丽俊同时担任智邦公司及创业酵母公司的股东,智邦公司和创业酵母公司从事的业务均是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和金融投资服务,其中人力资源服务专注的均是猎头业务,所针对的客户大部分为互联网企业,二者的主营业务、业务区域以及所针对的客户群基本一致,主营业务存在实质上的竞争关系。张丽俊通过查阅智邦公司的会计账簿,可以获知智邦公司的客户资料和合同底价等商业信息,有可能使得智邦公司在业务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智邦公司认为张丽俊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存在不正当目的的主张成立,张丽俊无权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

可知,对于公司而言,证明股东所经营其他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相当重要,一定程度上来说可能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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