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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发布者:凌铮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3163人看过

      在社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基础的道德法则,同时也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法律原则。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成熟与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里的应用, 有利于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体现, 能够更好的在道德和法律中起到平衡调节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范围广泛, 在民事诉讼关乎公民切身利益下, 起到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主观上是诚实、善意,目的主要在于规范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同时规制审判权的行使,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规范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

谈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 要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都应当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第二, 所有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要合理、合法;第三, 民事诉讼行为最后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第四,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时候, 法官应该不违背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用诚实信用做指导, 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 诚实信用原则引导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 一定要有诚实、守信、合法的办事心态和理念;第二, 诚实守信原则, 突出了道德层次里面的诚实、守信。国家把其法律化, 让公民遵守。它被赋予了强制性、合法性;第三, 诚实守信原则在法律上的适用范围具有不确定性;第四,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 诚实守信原则可以作为指导, 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有很多种, 很多事情都没法预测。人们没有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办的事, 当事人采取的不当行为获得自身利益, 与一开始的民事的诉讼自相矛盾。这些都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初期是以真实义务的意义而存在的。真实义务本质上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禁止反言原则即为禁止反悔或矛盾的行为出现。即为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某种行为的结果使得对方当事人相信其行为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产生的态度。因此,只要在客观上来分析当事人的相信是处于合理状态的,则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反悔与矛盾行为主要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障。一方当事人在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的行为与陈述基于充分信任时所进行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一方当事人出现事后反悔或自相矛盾的行为来伤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行为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就事实进行继续举证,如果不禁止一方当事人随意撤回自认则会使得对方当事人丧失公平举证的权利与机会,进而使得诉讼权利不平等,即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完成自认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自认或进行矛盾的主张。

第二,严禁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中需要严格按照事实与法律才能够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虚假的,不符合事实的陈述案件或理由会直接影响到法院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法律的正常适用,从而导致不公正的裁决。虚假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分为两种不同的形态,分别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对事实与证据妄加争执以及违心承认对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如当事人违背事实作出虚假自认,则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以否定其效力。

第三,禁止以不当形式形成有利于自身的诉讼状态。即为禁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不正当手段来做出损害他人利益,利于自身的诉讼状态。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骗取管辖权利、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一行为不单单直接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除了对当事人以外,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法官与法院方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应该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 从而对法官与法院方面有一个权力的制约。如果法官在当事人诉讼过程中出现包庇, 或者不公平裁决, 滥用国家给的法律职权等的这种现象发生, 这些行为都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可以追究法院方与法官方的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后,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实体性责任和程序性责任。实体性责任其中又包括侵权责任跟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冒犯他人隐私, 对他人形成伤害, 口述描述与事实严重不相符, 滥用司法职权等。刑事责任是指因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触犯我国的刑法, 依照国家刑法的规定,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序性责任主要跟诉讼的实效性有关, 比如, 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后导致其行为已经无效, 则其因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则自始无效。另一种则是取效性诉讼行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只有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以后, 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在日常司法程序中, 法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即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者, 又是监管者。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遵守法律, 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于律己, 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正常的民事诉讼中, 法官违反了国家法律, 偏袒一方。本案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诉讼, 让其回避或者依法追究责任。当庭法官严重违法时, 会给与严厉处罚, 追究其刑事责任。用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应该严以律己,良好运用法律武器,公正、公平进行参与诉讼和审判,将由于诚实信用导致的案件审判异常扼杀在摇篮中。将社会主义道德因素与法律融合,并运用到实际案件中,有助于司法程序公正合理,规范诚信信用原则,使社会充满正义,保证正能量在社会中传播,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发展。

目前,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没有相对严谨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适用的主体在某些案件中相对狭隘,诚实信用原则于法律而言更为抽象,虽然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机制有助于确保诉讼程序功能有序进行,公正合理,防止权利滥用,但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自身的特性,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与法律相比导致诚实信用原则产生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现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评价尺度不同、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规范和调控方式。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法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约束判决中的不公平、公正现象。提高公民及单位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维护、强化、实现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们和谐生活。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调节社会关系,在公法以外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标准,提高立法质量,尽量避免法律出现漏洞。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具有推动作用,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保障作用。

一个人不讲诚信则难求发展,一个社会不讲诚信责任人自危。在多元化的社会规范体系中,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产生利益至上的错误观念。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有利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恪守诚信原则对于个人而言,有助于其获得更大更长久的利益,对于国家而言,诚信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秩序顺利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制定、执行中体现了公平、公正。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法官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加强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强化裁判功能, 促进我国法律的完善, 让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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