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成业律师
袁成业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袁成业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9年10月29日,杜某某(借款人/抵押人)、张某某(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与某某银行(贷款人)签订编号为370501301110901269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人民币225000元,贷款用于购买坐落于东营区××路××号××幢××单元××的房屋,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09年10月29日至2029年10月29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30%,据此确定年利率为4.158%,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借款人按照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坐落于东营区××路××号××幢××单元××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号、0××6号,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的贷款,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2009年11月2日,某某银行与杜某某、张某某就其两人名下坐落于东营区××路××号××幢××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号、0××6号)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东房他证东营区字第00XX**。

2009年11月4日,某某银行向杜某某发放借款225000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从2009年11月4日至2029年11月4日),利率为年利率4.158%,借款用途为购买二手房,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发放后,杜某某、张某某于2009年12月开始按月还款,于2020年12月份开始不能按时足额还款,于2021年9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某某银行主张截至2022年8月10日,杜某某尚欠借款本金116309.26元、利息4263.76元、罚息及复利437.3元。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银行杜某某张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225000元,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杜某某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现某某银行要求杜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6309.26元,偿还截至2022年8月10日的利息4263.76元、罚息及复利437.3元及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某某银行主张当前执行利率为年利率3.43%,根据《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即年利率4.459%(3.43%×130%),罚息应以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应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4.459%计算。杜某某张某某以其名下位于东营区××路××号××幢××单元××的房产就涉案借款及相关费用向某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杜某某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某某银行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杜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一、被告杜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银行借款本金116309.26元、利息4263.76元、罚息及复利437.3元(截至2022年8月10日)及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116309.26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263.7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459%计算);

二、原告某某银行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杜某某、张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营区××路××号××幢××单元××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号、第0××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袁成业律师,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至今代理了数百起涉及知产产权、金融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4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侵权、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