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用人单位以工作安排需要为由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愿到新的工作岗位,之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答:第一,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学习过该规章制度,否则对未学习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旷工的理由是否合法?劳动者旷工是因为未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而工作岗位的调动不但要遵守双方的劳动协议,而且还必须是合理的,这关键看用人单位的调整是否会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地点和岗位的调整是合理的,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的困难,则用人单位的调整不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但若用人单位滥用该约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岗位,给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造成了实质影响,则不能以该约定作为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和岗位的合法理由,因为该行为已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三,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通知了工会,如果未通知则是违法的。
综上,以上三点,只要有一条未满足,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劳动者就可以主张双倍赔偿。答案来自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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